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仪表材料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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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仪表材料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仪表材料分会。英文名称是:CHINA INSTRUMENT MATERIALS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分会是以仪器仪表用功能材料生产和研制单位为主体,由从事仪表功能材料生产、研究、应用的有关企业、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
第三条 仪表材料分会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业务上受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领导。为确保分会运作规范并健康地发展,特在总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分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核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之间以及会员单位内部之间的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素质不断提高和全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第七条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收集、整理、分析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九条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十条 组织展览会、展销会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创办刊物,建立网站,开展咨询,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组织人才、技术、经营管理、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代表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委托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本分会会员必须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员,会员的入会程序、会员的权利、义务均按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章程执行。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 审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2. 审查和通过分会工作报告;
3. 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分会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委托的代表组成;
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全权负责分会工作并对外代表分会。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理事会职责是:
1.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审定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宜;
3. 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1. 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分会各重大事项;
2. 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 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三条 常设办事机构
1.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应为常设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人员。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2. 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和服务性机构;
3. 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和任免工作人员。
4. 按照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分会理事会换届事宜。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费由各会员单位向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交纳,分会不另收取会费,本分会的经济来源是:
1. 上级协会和挂靠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2. 开展服务工作的收入;
3.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对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和挂靠单位提供的资助,并建立与之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分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 分会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2. 分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
3.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和技术交流的费用;
4. 对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
5. 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需进行修订时,由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解散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并由理事长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告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批准,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获准后,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即行解散。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审核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7年12月4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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